《徐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徐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综合

互助保障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减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承担的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徐州职工保险互助互济会特推出《徐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试行)》。

一、活动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病住院治疗;或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列的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照本计划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二、参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本市范围内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三、参保方式

实行行业(区域)工会或企业工会集体投保方式。通过行业(区域)工会或企业工会统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信息,统一上报至徐州职工保险互助互济会。 具体参保流程如下:

(一)行业(区域)工会或企业工会将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数据信息上传至徐州职工保险互助互济会指定业务邮箱;

(二)互助互济会对参保信息进行审核,并统一通知汇款,各行业(区域)工会或企业工会核实无误后,方可汇款;

(三)自参保之日起,参保人员将收到“徐州职工保险互助互济会”短信平台发送的参保确认通知,参保流程至此结束;

(四)参保单位提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信息必须真实有效,自参保之日起,如果参保人员本人的实际信息与提交的参保信息不符,理赔申请不予办理。

四、保障期限

保障期限为一年。

五、保障费用

一年期保障费的缴纳标准为100/人。                                         

六、保障责任

(一)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免责期30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按住院天数给付每日60元的住院补助金,保障天数以180天为限,全年最高给付累计1.08万元住院医疗保障金。

(二)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计划自参保之日起30日(含)内,参保人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待遇;

2.本计划自参保之日起30日后60日(含)内,参保人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本计划自参保之日起60日(不含)后,参保人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本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待遇终止;

4.参加本计划前已患有本计划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参保人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30

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3.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5)甲状腺癌(不包括未分化甲状腺癌及已发生淋巴转移的甲状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2)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3)重度吸入性损伤。

9.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完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4.重症帕金森病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型至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日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1、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6.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7.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网织红细胞<1%;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9.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0.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一种以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出现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系统性结缔组织病,表现为进行性的皮肤和内脏器官的胶原化和纤维化,以及伴有皮肤和器官损害的阻塞性血管病(血管栓塞)。须经相关专科主任级医师确诊且需提供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内脏器官受累的检查报告及诊疗记录: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出现肾功能不全。

(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补助金待遇和相关规定

首次确诊患30类重大疾病其中一类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障金的参保人员,保障期内因该重大疾病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不包括社区卫生中心)的普通住院部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医疗费发票的总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付1000元至10000元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具体方案见表一),一个保障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3万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表一:

每次住院

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给付金额

10000元-20000元

1000元

20000元—39999元

2000元

40000元—59999元

4000元

60000元—79999元

6000元

80000元—99999元

8000元

100000元—119999元

10000元

 

(四)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意外身故互助金

保障期限内,参保人员因工伤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给付一次性意外身故互助金6万元,互助保障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互助金

保障期限内,参保人员因工伤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障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按互济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保障计划《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互助金给付比例给付0.24-2.4万元的伤残互助金,当伤残互助金的累计给付额达到2.4万元时,保障责任终止。

七、不享受互助保障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不享受本计划规定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参保人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二)除第七条第一款外,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本计划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三)除第七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参保人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参保人员患有本计划所列疾病;

2.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参保人员,互助保障活动期满后再次参加时,不再享有对已患有所属种类的重大疾病及其关联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3.医院误诊;

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四)除第七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参保人员患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参保人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参保人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4、参保人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八、互助金的受领人

1.住院医疗互助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伤残互助金和重大疾病互助金由参保人员本人受领;

2.身故互助金由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受领。

九、互助金的理赔材料及流程

(一)互助金的理赔材料:

1.住院医疗互助金理赔材料:

1)住院医疗理赔申请书(盖章);

2)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员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4)住院发票原件;

5)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原件。

2.重大疾病互助金理赔材料:

1)重大疾病理赔申请书(盖章);

2)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员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4)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发票原件、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参保人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影像报告单、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记录原件等;

6)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如因重疾死亡的急诊抢救记录、死亡证明等)。

3. 伤残互助金理赔材料:

1)意外伤害理赔申请书(盖章);

2)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员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4)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保人员需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证明书、XCTMR等报告单、手术记录单等其他必要文件或证明;

5)参保人员申请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时,须提供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以及需要由参保人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参保人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参保人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7)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参保人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8)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参保人员家属应提供与参保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9)互助互济会需要的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二)互助金的理赔流程:

1.互助金的给付申请全市通办,参保人员本人、身故人员所属行业(区域)工会企业工会或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可前往徐州职工保险互助互济会或各县(市)区的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办理给付申请手续。

2.理赔资料审核无误后,互助互济会将互助金打入理赔参保人员银行卡。

十、其他规定事项

(一)参保人员或所属行业(区域)工会、企业工会向徐州职工保险互助互济会申请给付《住院补助金》和《意外伤残补助金》的权利,以出院日期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不行使即告丧失;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重大疾病保障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权利最迟可在保障期满日后的2年内上报给付申请材料,逾期上报,徐州职工保险互助互济会将不予受理。

(二)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特点,同一保障期限内,行业(区域)工会或企业工会可根据人员流动情况置换一次参加活动人员名单。人员置换时须提供:人员置换名单(详见附件、置换资料。置换资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在岗作业记录、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的劳资用工证明。用工单位至少选择两项置换资料上报。由行业(区域)工会或企业工会承担保障费用的可以置换一次互助保障活动名单,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人承担保障费用的不予置换互助保障活动名单。

(三)行业(区域)工会或企业工会先行审核置换人员信息,确定被置换人员未发生住院、重疾和意外情况后,将申请置换的名单签字盖章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徐州职工保险互助互济会或各县(市)区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审核, 符合置换条件的承办部门存档资料,并将置换的电子名单(EXCEL 表格上报互济会申请置换。已经发生过赔付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得置换。

(四自参保之日起 6 个月内,新置换人员的观察期按照相应的保障计划实施细则规定执行;自参保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新置换人员的观察期按照保障活动规定的观察期的一半执行。

(五受赠职工被置换后,不再享受本保障活动的保障待遇。

(六)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徐州职工保险互助互济会。

附件: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置换名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住院医疗理赔申请书》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重大疾病理赔申请书》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外伤害理赔申请书》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申请表》